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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支架_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8/22 23:56:54 点击次数:155 关闭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上市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办理上市申请事宜。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信托、财务、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786.09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4、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总股本为 170,672,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1,201,6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终发行数量将在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股票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上市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上市股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章程》的相关规定,上市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上市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发行后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29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0

  四、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 .................44

  意华股份//本/发行人/上市 指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60,786.09 万元(含本数)的行为

  本预案 指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光伏支架 指 光伏发电系统中用来安装、支撑、固定光伏组件的特殊功能支架,依照能否自动跟随太阳转动可分为跟踪支架和固定支架

  跟踪支架 指 通过机械、电气、电子电路及程序的联合作用,实时调整太阳能组件平面相对入射太阳光的空间角度以增加太阳光投射到太阳能组件上的辐照量而提高发电量的设

  光伏组件 指 太阳能发电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其作用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并送往蓄电池中存储起来,或推动负载工作

  TTU 指 Torque Tube,方管,扭矩管;旋转轴并用于支撑檩条以及太阳能面板

  RAIL/檩条 指 一种横向受弯(通常是双向弯曲)构件,用于固定太阳能面板

  BHA 指 Bearing Housing Assy,轴承支架组件;用于连接地桩和扭矩管,使扭矩管在轴承组件内进行旋转运动

  531光伏新政 指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指 是指中国国家能源局2015年起实施的光伏扶持计划,旨在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成本下降。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要求达到规定的技术先进性指标等要求

  GW 指 Gigawatt,是MW(兆瓦)的1,000倍,系光伏行业形容产能或装机量的单位

  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预案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经营范围: 接插件、接插件端子、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1地块;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A地块)

  近年来,以低碳绿色能源的发展为重点的能源结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推进。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规划部署,我国能源结构正加速演变,已经开始向清洁化、智能化、电气化、集成化等方向转型,以清洁能源为主导、转变能源生产方式将成为未来的能源战略实施路线。太阳能作为重要的绿色能源之一,其发电总装机量持续增长,与之相关的光伏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170GW,我国新增光伏装机54.88GW,同比增长13.9%;在全球各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及光伏发电补贴等的驱动下,乐观预计2025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330GW。未来,随着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不断增长,光伏支架作为光伏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将在光伏产业发展的带动下持续提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0年全球光伏支架出货量达到125.7GW,预计 2022年光伏支架出货量将达到 142.1GW,且未来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张。

  光伏支架主要可分为两种,即跟踪支架和固定式支架。光伏跟踪支架相较于国内普遍应用的固定式支架,在同等条件下可有效提升发电效率。近年来,随着跟踪支架成本的降低及技术稳定性的提升,加之平价时代来临背景下催生的光伏电站精细化管理需求,采用跟踪支架成为提高光伏电站收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光伏跟踪支架在光伏支架中的应用占比逐步提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20年我国光伏跟踪支架市场渗透率为18.7%,预计2022年光伏跟踪支架市场渗透率有望达到30%,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到50%以上。尽管我国的光伏跟踪支架的渗透率稳步提升,但相比美国(光伏跟踪支架渗透率77%)等发达国家的渗透率,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受益于“碳中和”的战略发展,已经能源变革的推进,光伏行业的发展将持续走高,进一步拉动光伏跟踪支架市场需求的增加,光伏跟踪支架的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光伏产业持续受到各国政府的扶持,推动了光伏行业技术的不断革新。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行业企业逐步将前沿技术应用到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环节中,比如通过地貌、气象、云层等大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优化研发程序,提高产品性能。智能化、高效化是未来光伏电站的发展方向,而光伏支架系统将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光伏电站项目中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

  随着近年来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的持续发布和实施落地,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要分支,光伏产业也持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2021年 3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支架光伏发电规模”;2021年 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00GW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旨在全面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以及 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紧跟市场浪潮和政策步伐,加大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持续扩大产能,稳固行业地位。

  近年来着眼于光伏支架及相关核心部件的研发和生产,高度重视相关高精人才的引进以及创新技术的研发,始终坚持新产品开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技术创新并进的技术发展策略,在光伏支架领域拥有了雄厚的研发实力与技术储。但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产品创新研发需求不断增加,研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抓住当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机遇,将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深入应用到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环节中。将深入研究产品全场景应用过程中遇到的行业痛点,不断进行产品的快速迭代,更好地验证产品的功能性及可靠性,提升客户粘性,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生产的光伏支架核心部件产品已获得包括NT、GCS、FTC在内的众多国际知名客户认可,业务规模持续提升。加之国内产业政策推动下产品需求不断提升,产能已逐渐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实施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支架将进一步扩大产能,有助于企业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占有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的资金压力,推进业务规模的拓展,保障研发创新及业务扩张等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进一步优化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信托、财务、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上市的关系,发行对象与上市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上市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信托、财务、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上市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总股本为170,672,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51,201,6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终发行数量将在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股票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上市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786.09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总股本为170,672,000股,其中,意华控股持有44.48%的股份,是的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上限 51,201,600股测算,意华控股持股比例为 34.22%,仍为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上市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上市 2022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法》《证券法》《上市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上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将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786.09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为顺应能源结构调整及光伏行业规模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抓住光伏支架需求持续增长的市场机遇,拟在乐清购置土地新建房,并购置配套生产设,实现光伏支架核心部件产品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张,持续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将通过本项目的建设推进光伏跟踪支架控制器的量产,丰富产品结构,以满足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

  本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冲压件RAIL、机器人焊接件BHA以及控制器的生产能力,快速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并进一步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实现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以低碳绿色能源的发展为重点的能源结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推进,其中太阳能以清洁、安全、取之不尽等显著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170GW,我国新增光伏装机54.88GW,同比增长13.9%;在全球各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及光伏发电补贴等的驱动下,乐观预计 2025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330GW。未来,随着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不断增长,光伏支架作为光伏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将在光伏产业发展的带动下持续提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数据,2020年全球光伏支架出货量达到125.7GW,预计2022年光伏支架出货量将达到142.1GW,且未来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张。

  为把握光伏产业持续扩张的发展趋势,抓住光伏支架需求不断增长的市场机遇,拟在乐清新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同步引进先进的生产设,扩大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规模,提升的生产经营能力。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把握市场机遇,持续增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以提高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为的持续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作为光伏支架核心部件制造商,在光伏跟踪支架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其产品获得了国内外市场的广泛认可,出货量稳步增长,收入持续攀升。未来,光伏跟踪支架市场需求的持续提升将进一步带动业务规模的扩张,并对整体生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受制于现有房作业面积不足、生产设有限等因素,生产能力仅能勉强满足现有业务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光伏支架市场需求,以及光伏跟踪支架市场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产能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务的拓展。

  因此,面对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有必要在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以缓解产能不足的问题。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将扩大产能规模、提升产品供货能力,进一步推进业务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当前,客户涵盖了NT、GCS、FTC、天合光能、正泰安能等国内外知名光伏企业,光伏支架产品线涵盖了TTU、檩条、冲压件RAIL及机器人焊接件BHA等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相关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光伏地面电站、分布式电站等领域,且赢得了市场和客户的高度认可。与此同时,凭借良好的模具开发、维护及保养能力,以及产品技术创新和生产质量管理能力,持续驱动、改造、升级整体产品业务布局,保证的竞争优势。

  本项目旨在扩张冲压件RAIL及机器人焊接件BHA产品的生产规模,同时还将实现光伏跟踪支架控制器的量产,以丰富的产品结构,增强整体对市场需求的应变能力。本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拓展产品品类,逐步完善整体业务布局,在保持在光伏支架行业中重要地位的同时,持续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

  太阳能作为分布广泛、资源丰富、获取简易的可再生能源,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同时各国相继出台了多项光伏行业扶持政策,涵盖产业远景规划、制度建设、收入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力促进了光伏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2020年期间,法国发布了多年期能源计划(PPE),该计划的目标是到2023年实现20.1GW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到2028年实现44GW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德国联邦会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强调到203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须达到全国总发电量的65%;意大利在《意大利2030年气候与能源国家综合计划》中,将 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提升至30%。2019年至2021年期间,我国发改委、能源局先后发布了《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促进光伏发电的上网和消纳,持续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综上所述,相关政策的实施将加速平价上网进程,推动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促进光伏行业的发展,从而为光伏支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本项目中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的产能扩张符合产业的指导方向,宏观政策的持续推出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在光伏支架核心部件领域深耕多年,已经具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布局。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分别在乐清、天津、泰国设立了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具了覆盖国内外光伏支架市场需求的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并且能够根据市场的技术革新及客户的需求情况,同步推进产品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业务拓展,与多家国内外光伏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NT、GCS、FTC、天合光能、正泰安能等,上述优质客户信誉良好、资产与业务规模大,推动了规模的快速拓展,并为产能扩张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客户基础。此外,在稳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将进一步深挖客户需求,拓展在新产品及新业务领域方面的合作,同时已积极开拓了包括SOLTEC、PVH在内的新客户,通过强大的客户群体为本项目的实施创造可行条件。因此,完善的市场布局及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为本项目产能的消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作为光伏支架行业的生产商之一,具了高精度模具的开发、生产及维护能力,并持续推进光伏支架核心部件产品的性能、生产工艺及管理体系的改进,拥有多项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管理能力,且具丰富的产品工艺技术储。的研发技术团队包含了海外高端人才以及光伏行业研发专业人才,拥有多年的光伏支架行业经验,为后续光伏支架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扩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检测标准,在生产、测试等方面实施全面的质量管理,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ECQC080000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保证了产品生产过程的可靠性,确保产品符合企业标准及客户需求,获得了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和较强的客户粘性。

  由此可见,多年积累的规模化生产管理经验与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是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亦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40,483.8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37,370.78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本项目已取得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案(赋码)信息表》(登记案项目代码-04-01-594576)。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无需编制环评文件报批。

  在光伏行业持续发展以及光伏支架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亟需加强对光伏支架技术的探索与相关产品的研发。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旨在对核心业务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进行预研储,扩大研发团队,保证的技术优势。

  本项目将建设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力争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1)推进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创新与运用推广;(2)为农、牧、渔附属光伏支架产品的研究及开发提供产品实验平台,拓展光伏支架产品的应用场景;(3)为后续产品试验及光伏支架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推进研发步骤模块化。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提升研发效率,并对核心业务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进行预研储,从而持续强化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近年来,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受到各国政府的扶持,推动了光伏发电行业技术的不断革新,光伏支架作为光伏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光伏发电持续稳定,提高发电效率的重要产品。其中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作为光伏发电的形式之一,在满足建筑基本功能要求的同时,具了光伏发电功能,随着BIPV技术发展持续推进,带动了光伏阵列向更大功率、更高发电量以及更低成本的方向发展。因此,在 BIPV市场加速扩张,光伏组件逐步向大型化、高功率化发展的背景下,市场对光伏支架产品的质量、构造设计、排布装置、产品安装等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光伏支架的产品创新与技术研发已经成为降低光伏发电工程造价,提升光伏发电效率的必然选择。

  在光伏跟踪支架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目前已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包括TTU、冲压件RAIL及机器人焊接件BHA等在内的优质光伏跟踪支架部件。为了不断跟进市场需求的更新,对现有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创新产品的研发是提升光伏支架技术能力的必要途径之一。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增强光伏支架产品的创新能力,加快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的步伐,并同步推进BIPV房、光伏屋顶、光伏车棚等分布式光伏支架产品的运用及推广,进一步强化的竞争优势。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加速和可再生能源布局的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已成为能源结构转型的关键环节,太阳能光伏发电也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手段,并在多个产业中实现应用。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中指出,要“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渔业、牧业、建筑等融合发展,拓展光伏发电互补应用新空间,形成广泛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新模式”。在此背景下,光伏发电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配套的光伏支架产品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加。为把握光伏发电新模式的发展机遇,推进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创新,有必要持续推进光伏支架产品各行业场景中的应用,以进一步提升在光伏支架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

  本项目拟建设农光、牧光、渔光互补的光伏生态实验平台,在展开对农、牧、渔附属光伏支架产品的研究及开发的同时,向客户展示光伏支架产品的实际应用。本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拓展光伏支架相关产品的应用场景,提升在光伏支架领域的综合研发实力,进一步满足产品演示与业务推广的需求,从而有效保证的可持续发展。

  受益于光伏行业的持续发展,光伏支架产品的市场需求稳步增长,且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光伏支架但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产品创新研发需求不断增加,研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解决研发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研发成本,亟需抓住当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机遇,将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深入应用到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环节中,以优化研发程序,提高研发效率,进一步减少人力资源及成本的浪费。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推进气象站、数据采集系统以及集控中心的建设,通过采集光伏电站在全气候场景下的发电数据并进行有效分析,为后续产品试验及光伏支架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为未来智能化研发方案的分析及应用奠定基础。同时,将建立产品结构数据库模型,推进研发步骤模块化,以加速研发方案及清单的生成,推进研发方案数字化转型,保证持续提升研发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市场竞争力。

  当前,光伏行业的发展受到高度关注,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对光伏产业的多样化应用与智能化发展给予鼓励与引导。2020年 12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中提出,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渔业、牧业、建筑等融合发展,拓展光伏发电互补应用新空间;2021年 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2021年 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司长乔跃山在中国光伏行业年度大会中提出,要加强光伏行业规范引导,推进智能光伏创新升级和行业应用,持续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光伏支架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国际化合作水平。

  本项目将建设涵盖 BIPV房、光伏生态实验平台、气象站、数据采集系统以及集控中心等在内的实验基地,并针对全场景应用光伏支架、光伏地面电站辅助安装机器人、研发数字化进行研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指导方向,同时政策的推动也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近年来着眼于光伏支架及相关核心部件的研发与生产,高度重视相关高精人才的引进以及创新技术的研发,始终坚持新产品开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技术创新并进的技术发展策略,在光伏支架领域拥有了雄厚的研发实力与技术储。目前,拥有一支工作经验丰富的国际化专业研发与业务团队。同时在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形成联动的开发机制,及时掌握客户产品需求及市场动态,实现产品研发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满足客户对产品的个性化需求。持续提升产品创新和产品设计能力,在多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成果。未来,将持续关注光伏行业的发展,紧跟光伏支架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提升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因此,历年来在光伏行业沉淀的技术储和研发基础已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优势,充足的人才团队和技术储为本项目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持续关注光伏行业的市场需求变化,推进产品性能的优化,目前为国内外多家光伏企业提供高质量光伏支架核心部件,收到了良好的市场反馈,树立了的企业形象。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凭借多年来的行业经验,以行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研究为基础,有序推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发,形成了完善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此外,曾参与多项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在相关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经验。多年的行业经验与丰富的项目积累将为本次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894.0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415.31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本项目已取得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案(赋码)信息表》(登记案项目代码-04-01-300806)。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无需编制环评文件报批。

  为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万元。

  尽管已经在光伏支架行业取得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处于行业地位,但在营收规模、利润水平等方面还处于迅速发展阶段。随着产品规模的扩张、技术研发投入的增加、人才团队的扩充,在资金实力方面的制约愈发明显,资金的不足限制了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相应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业务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压力,为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的行业竞争力;又将改善流动性指标,降低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使财务结构更加合理,业务经营更加稳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的综合实力,对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降低,财务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由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在短期内无法迅速体现,因此的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可能性。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将会进一步增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的现实情况和战略需求,有利于提高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一、本次发行后业务及资产、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同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把握主营业务下游市场的发展趋势,增强自身研发实力,强化技术优势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的核心竞争力,巩固的市场地位,提高的持续盈利能力,保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会对业务和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将根据发行结果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将增加,股东结构亦将根据发行情况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意华控股持有44.48%的股份,是的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为 51,201,600股(含本数),若按发行上限计算,发行后意华控股持股比例将下降至 34.22%,仍为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相关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强化技术优势、提升主要产品产能,并进一步提升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收入规模,提高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业务结构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增强,资产负债率得以进一步降低,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有利于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进一步发展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及未来战略布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的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本次发行完成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导致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加强,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预计也将逐步增加,从而进一步改善的现金流量状况。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仍为意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净资产规模将上升,资产负债率得以下降,资产负债结构将更加稳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不存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随着光伏发电技术的逐步成熟,部分地区已实现或趋价上网,但政府的扶持政策对光伏发电产业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光伏行业具有行业周期性。2018年5月出台的“531光伏新政”对国内光伏行业下游需求造成一定冲击,除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项目不受“531光伏新政”调控外,国内其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受该政策影响较大。在向平价上网过渡、政府补助逐步退坡的进程中,若未来光伏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行业景气度下行,且不能积极顺应趋势、降本增效,则可能面临收入增速放缓、竞争优势减弱等风险。

  主要光伏产品为跟踪支架核心部件,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服务主要包括钢材、铝材、外协镀锌加工等,其中钢材为主要的原材料。钢材价格的波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若在签订销售订单并确定销售价格后,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销售价格无法随原材料价格同步调整,则可能导致相应订单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产品存在价格下降的情形,虽然不断丰富和研发新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原产品价格下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但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如果无法维持并加强技术创新能力以巩固目前的核心竞争优势,或市场进入者增长过快导致投标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仍存在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来自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逐年增长。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由于境外收入规模较大,人民币升值可能给造成汇兑损失。随着境外业务收入规模逐步扩大,若未来人民币出现较大升值,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布局。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是仍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无法实施、延期或者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建设、运营存在一定周期,经济效益不能立即体现,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存在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和净资产大幅增长而引起的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的价格不仅受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行有效《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的利润分配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持续发展能力。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3、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购买设或者其它交易事项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20%;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6、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利润分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股本总数170,6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元(含税)。2019度利润分案已实施完毕。

  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股本总数170,6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2020年度利润分案已实施完毕。

  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股本总数170,6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2021年度利润分案已实施完毕。

  为保持的可持续发展,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对外投资、项目开拓等方面,以支持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了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

  况,制定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光伏支架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持续发展能力。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光伏支架如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如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如果未来三年(2022-2024年)内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每年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利润分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11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60,786.09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51,201,60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终确定;

  4、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不代表终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

  5、在预测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总股本数170,672,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6、2021年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为13,564.18万元,归属于母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765.77万元;

  7、假设 2022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且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假设 2022年度归属于母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均在2021年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增长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9、该假设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并不代表对 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11、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假设一: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度持平

  假设二: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比2021年度增长10%

  假设三: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股东的净利润比2021年度增长20%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规定计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时间内的每股收益指标有所下降,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但是随着募集资金效益的逐步实现,这一状况将得到逐浙改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情况

  的冲压件RAIL及机器人焊接件BHA产品生产线已经实现产业化,并获得市场和客户的广泛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乐清光伏支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对冲压件RAIL及机器人焊接件BHA产品生产规模进行扩张,同时还将实现光伏跟踪支架控制器的量产,在维持现有市场的同时,丰富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

  本项目拟通过光伏支架系统、BIPV房、光伏生态实验平台以及集控中心等的建设,对核心业务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进行预研储,提升综合创新研发能力。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创新与运用推广,拓展光伏支架产品的应用场景,更好地实现产品应用展示和推广,并为后续产品试验及光伏支架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提升研发效率,从而持续强化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高度重视高精人才的引进以及创新技术的研发,目前的研发技术团队包含了海外高端人才以及光伏行业研发专业人才,其中包含了一支工作经验丰富的国际化专业研发与业务团队。团队成员均在光伏支架的开发、应用、调试及维护方面拥有多年的研发及生产实践经验,为后续光伏支架相关产品的研发和量产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基础。

  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新产品开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技术创新并进的技术发展策略,近年来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不断推进光伏支架核心部件产品的性能、生产工艺及管理体系的改进。同时针对光伏支架产品的高标准、高利用率、低成本、高效率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在驱动单元灵活性、应用多元化、安装简单化、运维智能化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技术研发经验。

  在光伏支架领域深耕多年,已经具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布局,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分别在乐清、天津、泰国设立了光伏支架产品生产基地,具了覆盖国内外市场光伏支架产品的生产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并且能够根据市场的技术革新及客户的需求情况,同步推进产品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此外,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形成联动的开发机制,及时掌握客户产品需求及市场动态,实现产品研发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满足客户对产品的个性化需求。

  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光伏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NT、GCS、FTC、天合光能、正泰安能等。其中根据Wood Mackenzie数据显示,2021年NT的光伏跟踪器出货量为16.20GW,占全球出货量市场份额的30%,继续位列全球,而是NT重要的供应商之一。在稳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将利用知名客户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深挖客户需求,扩大客户数量,拓展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目前已积极开拓了包括SOLTEC、PVH在内的新客户,保证现有成熟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同时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的措施包括:

  将严格按照《法》《证券法》《上市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将根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的决议,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将根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地回报投资者,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式、利润分配比例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针对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2、承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做出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针对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利益。

  5、本人承诺将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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