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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太阳能支架
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9/6 5:50:34 点击次数:271 关闭

  (完整版)光伏支架技术规范书_能源/化工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光伏系统支架 技术规范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 2015 年 8 月 1 目录 第 1 章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2 项目内容和工

  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光伏系统支架 技术规范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 2015 年 8 月 1 目录 第 1 章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2 项目内容和工作范围 1.3 电站概况和主要任务 1.4 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1.5 招标方提供的图纸 1.6 分包 第 2 章 标准和规范 第 3 章 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 3.1 说明 3.2 加工材料和外购件 3.3 支架钢构件制作 3.4 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5 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6 支架加工生产环境保护 3.7 加工生产保险 ※3.8 支架设的售后及质保 第 4 章 计量 17 4.1 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4.2 计量方式 第 5 章 图纸设计 5.1 投标方提供图纸 5.2 招标方提供图纸 2 第 1 章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1.1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 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和有关 规范、标准的优质产品。 1.1.2 投标方应派安装指导人员参加跟踪、指导招标设在现场的安装及调试,安 装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负责及时处理。 1.1.3 合同签订后,投标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专员,负责协调投 标方在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如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设制造、包装运输、现场交付、 指导安装、验收等,指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专员未经发包方同意,在整个工程期间不得 更换。 ※1.1.4 本设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 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5 本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与设计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1.1.6 如果出现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但在签订技术协议时拒绝承诺或不满足 投标文件条款的情况,招标方有权更换中标人,由此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 用、发电量、信誉等损失由违约的投标方负责赔偿,同时,无论招标方是否更换中标人, 都可以扣除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1.1.7 作为经验丰富的投标人,投标方被认为在投标前已认真、仔细审查了技术 规范书,技术规范书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遗漏项等均不能解除投标方应提供符合国 内外先进安全、性能、环保标准的优质、可靠产品应负的责任,投标方对其投标产品对 国内外先进、强制标准的符合性和投标产品的正确性、可靠性负责。 1.1.8 本技术规范中的条款如与商务标书中的条款不一致时,按对招标方有利的较 高要求执行。本技术条款所使用的标准如果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 执行。 ※1.1.9 招标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予以配 合。如招标方提出修改,将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投标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具体细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 ※1.1.10 投标方应明确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或矛盾的选项, 如果出现,按照对招标方有利的选项处理。 如果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有任何异议,都应在“差异表”中专项提出。否则,意味 3 投标方完全响应本文要求。 ※1.1.11 投标方中标后,如果因投标方原因不能在 5 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技术协议的 签订,视为自动弃权中标结果。 ※1.1.12 标方对取得的技术规范书负有保密责任,因投标方原因造成招标方技术规 范书泄露的,3 年内,取消投标方的投标资格。 ※1.1.13 技术规范书中带“※”的项目为废标项,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直接废标。 1.2 项目内容和工作范围 1.2.1 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光伏组件支架供货 项目。 1.2.2 工作内容 投标方的工作内容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 指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投标人提供 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项目交货地点为:本光伏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指定卸货处。 1.2.3 投标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 1.2.3.1 负责供货范围内支架的加工、制作(包括热浸镀锌防腐)、试验、包装、由制造至施工 现场指定地点的运输(不包括卸车)。 1.2.3.2 组织和实施买方代表或监理人参加的试验、结构检验和验收,并提供相关试验、检验合格 证件等证明资料,配合现场交货验收。 1.2.3.3 负责配合现场进行试组装和对支架现场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1.2.3.4 按设计图纸提供光伏组件支架的全部安装供货,其中包括支架自身安装的连接配 套螺栓(但不包括光伏电池板的安装螺栓,不包括基础混凝土内预埋钢板)。 1.2.3.5 支架:为支架图纸中基础埋件以上的部分,不包括基础埋件。 1.3 电站概况和主要任务 1.3.1 电站概况: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电站装机容量 20MWp, 计划于 2015 年年底投产。 拟建的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 4 市南偏西方向,距离博乐市区约 30km。位于博乐市五台湖北工业园南部,南侧与 G312 国道相距约 2.0~3.0km,东侧距离 S205 省道约 5.0~6.0 公里。 1.3.2 工作内容: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定 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投标人提供的产 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本项目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1.4 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1.4.1 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投标方制作的每批支架构件运到现场后,均应经现场项目部指定专门负责人员或 监理人组织检查验收,投标方进行配合。验收完毕后,接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接收意 见,确认收货。 1.4.1.1 投标方配合交货验收并提交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每批电池组件支架出时应附带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 说明书(包括安装、维护、贮存、保管、接地方式等内容); (2) 产品合格证明; (3) 工制造记录、试验报告; (4) 设清单; (5)原材料及附件的合格证; (6)原材料检验报告; (7) 其它资料。 1.4.1.2 支架构件实物验收包括支架的尺寸、规格、数量、螺栓开孔大小及位置、热浸 镀锌及外在质量等,并作好记录。 1.4.1.3 相关项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 验收时,合在一起。在本标段支架全部移交后 15 天内,将加工图及安全、质检、加工 记录等未移交的内业资料全部移交现场项目管理部。 1.4.1.4 不合格设支架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设支架材料运往现场,经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设支架,应禁 止卸车、使用,返重新加工制作,并对延误的交货日期负责。投标方违约使用了不合 格材料,应按本规定处理。 5 1.4.2 设发货 投标方不得以招标方项目现场的工程进度情况或任何与投标方发货无关的情况为 由提前或推迟发货,否则,招标方每次可以直接扣除合同总额的 2%。 设发货前,投标方应向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部提供所发货物 的准确数量、类型、装箱清单、订货号、发货号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如果出现漏发或 缺发情况,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由投标方负责 赔偿。 现场接受设后,投标方应向博州穆勒四通 2 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部提供现场 接收单的扫描件和复印件,该复印件作为投标方设到达项目现场的凭证。 1.4.3 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投标方须详细说明具体的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1.5 招标方提供的图纸 1.5.1 招标图纸 支架加工图若由招标方提供:招标图纸(见附件:光伏组件支架招标参考设计图纸) 为工程项目投标的参考设计图纸,是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 加工制作图纸按合同签订后由招标方提供的终设计图纸为准。 1.5.2 图纸澄清 投标方若对图纸理解不清楚应在澄清允许时间范围内做出技术澄清,否则视为对招 标图纸已完全正确理解。 1.6 分包 本次招标的支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一旦发现分包情况,如果招标方要求退货, 投标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分包事实发生后,招标方可以扣除投标方的设款直至双方就 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为止。 由分包退货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和发电量等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全 部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6 第 2 章 标准和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方加工制作所用的材料、设、加工制作工 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及图纸设计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本招标设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以及相关的 IEC 标准。在所列标准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在国内标准缺项时,参考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他 国家标准。 (3)选用的标准均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颁布的版本。如卖方采用标准文件列 举以外的其他标准时,须经买方同意方能使用。 (4)所有螺纹、螺母、螺栓、螺杆应采用 GB 标准的公制规定。 (5)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所使用的标准中包含对其他标准引用的,所对应的引用标准也包含在技术要求中。 本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内容如与国家、行业、国际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要求执行。 (6)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招标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工制作进度的要求,有权指 示投标方或批准投标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 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7)本合同遵照执行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主要有但不限于: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规范》(GB3323)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现场设,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7 第 3 章 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 3.1 说明 ※本章规定按发包商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光伏组件支架的加工制作。招标方对图纸 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3.2 加工材料和外购件 3.2.1 一般要求 ※(1)支架制作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投标方按计 划自行采购。小壁厚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小构件厚度不得小于 2.5mm。 ※(2)防腐厚度: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热浸镀锌产品厚度不小于 65μm。 (3)加工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投标方应自行负责检查验收,并应接受监理人 的不定期抽检。每批到货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并按规范 规定需要进行二次复检的材料应进行二次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加工制作。 3.2.2 支架钢材 (1)用于钢结构支架的钢材应按设计图纸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3.2.3 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图纸及规程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 5℃,相 对湿度不大于 70%。 3.2.4 外购件 (1)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及其它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 坏螺纹。 3.2.5 防腐涂装材料 (1)投标方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热浸锌等所用的涂装材料。涂装材料应与设计对 8 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 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 若制造另有规定,则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3.3 支架钢构件制作 3.3.1 说明 (1)按招标方提供的支架加工制作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据制造工艺,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发包商、监理 人批准,投标方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3)构件上应避免刻伤。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余 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4)支架除立柱与基础预埋铁件的固定连接节点为安装时在现场焊接外,其余均为 在工进行加工制作,特别是支架立柱的角钢加强肋节点,加强肋与角钢的焊接应在工 完成。 3.3.2 支架结构钢零件和钢部件的加工 (1)切割: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 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2)矫正: 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 GB50018-2002 第 11.1.3 的规定。 (3)制孔 螺栓孔周边应无毛刺、破裂、喇叭口和凹凸的痕迹、切削应清除干净。 (4)螺栓连接 a)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 GB50205-2001 表 7.6.1-2 的规定。 b)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2001 表 7.6.2 的规定。 c)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 焊条补焊后重心制孔。 3.3.3 支架钢构件在大量制作生产前应进行少量模拟加工制作,组装检验合格后,再进 行批量加工制作。构件组装和拼装应符合 GB50018-2002 第 11.1.5 的有关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2001 附录 C 中表 C.0.2 的规定。 对顶紧接触面应有 75%的部位以上的面积紧贴,检查方法应满足 GB50205-2001 第 9 8.3.3 条规定,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作好记录。 3.3.4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投标方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 GB50236-98 第 4.2 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 评定报告格式可参考 GB50236-98 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报送 投标方、监理人审批。 (1)焊工 a)用于加工生产的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 的范围等。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 6 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 b)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顺序和方法以及焊接参数进行焊接。焊接过程 中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2)焊接 a)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按产 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低氢型焊条 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 锈蚀等。 b)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 渣壳,均禁止使用。 c)焊接应符合 GB50018-2002 第 11.1.的规定, e)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2001 附录 A 中表 A.0.2 的规定。 f)焊接环境: 焊接时的风速,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时不应大于 8.0m/s,在气体保护 焊时不应大于 2.0m/s。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相对湿度不得大于 90%。 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工作日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施焊。 g) 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 上焊工工号钢印。 (3)焊缝质量检验 投标方应按加工制作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 GB50205-2001 第 5.2.4~ 5.2.8 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超声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 10 门签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a)外观检查。应按 GB50205-2001 附录 A 中表 A.0.1 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 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b)焊缝质量检验报告。投标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 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支架钢构件验收用。 (4)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投标方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 返修。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当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 行检验。 3.3.5 支架构件热浸锌等防腐涂装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投标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 装防腐,尤其是热浸锌层干膜厚度必须不小于 65μm 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在本电站场 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满足 25 年防腐要求;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 连接部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处理部位防腐能力应满足设 计要求。 (2)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设计及规范要求, 除锈质量应符合 YB/T9256-96 第 2.6 节的规定。除锈合格后,应立即进行防腐处理,在 潮湿气候条件下 4h 内完成;在气候较好条件下不超过 12h。 (3)在有雨、雾、雪、风沙及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产品使 用说明书未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 5~38℃,相对湿度应小于 85%,构件表面不低 于露点以上 3℃。涂装后 4h 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5)热浸锌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当涂装无明确规定 时,涂装的遍数、干膜总厚度、附着力应满足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在本电站 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热浸锌涂装具 25 年防腐能力。当日工作使用的涂料应 在当日工作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6)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装材料。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装材料的质量时,必 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目测涂装质量应符合 GB50018-2002 第 11.2.9 的规定。 11 (8)防腐处理应满足 GB50018-2002 第 11.2.10 的规定。 3.4 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4.1 材料的代用: (1)投标方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加工制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和监理人批 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材料代用只限于:优于或强于原结构及型号设计的强度及性能,且因材料代 换所增加的造价,由提出代换的投标方自己承担。 3.4.2 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图纸设计及钢结构验收规范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构件的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2001 附录 C 表 C.0.8 的规定。 (2)投标方应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支架钢构件质量自检,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人 定期进行抽检,检查记录及报告作为支架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3.4.3 投标方的质量自检 (1)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 查职责。投标方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加工制作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及其加工制作工艺过 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投标方的质检 人员应及时纠正。 (2)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投标 方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3.4.4 招标方的质量检查 (1)招标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支架的加工过程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加工 设进行检查、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2)招标方检验支架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有权要求投标方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 品和在现场取试件。如果必要,投标方还应按招标方指示,进行为质量检查进行特殊的 试验、检验(委托权威第三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招标方为检查设支架质量需要检测设时,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投标方 应予提供测试设,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检测工作; (4)投标方需提供支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出合格证、支架材料试验和检测成果、 12 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作为设支架检查的依据。 3.5 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5.1 投标方的安全保护责任 (1)投标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投标方应在工程开工后 3 工作日内编制一份工程加工制作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 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的 安全措施。 (2)投标方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加工制作安全教育,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 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投标方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 事故时,投标方应立即通报招标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24h 内向招标方提交事故情况的书 面报告。 (4)投标方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专职的安检 人员。 3.5.2 劳动保护 投标方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工作人员必需的 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雨鞋、雨衣、手套、手灯和安全带等。投标方还应按照劳动 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3.5.3 照明安全 投标方应在加工作业区、加工制作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 明,其照明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3.5.4 加工生产接地及避雷装置 在加工区,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 投标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5.5 消防 投标方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 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投标方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负责。 3.5.6 气象灾害的防护 13 投标方应做好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气 象灾害的预兆时,投标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3.5.7 信号 (1)投标方应在加工制作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l)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投标方应负责维修和保护加工制作区内自设或招标方设置的信号装置,并按 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3.5.8 安全防护手册 投标方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 规程。投标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14 工作日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 护手册除发给投标方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招标方、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各种加工制作机械的使用; (3)汽车驾驶安全; (4)用电安全; (5)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6)机修作业的安全; (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8)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9)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1)防气象灾害措施; (12)信号和告警知识; (13)其它有关规定。 14 3.6 支架加工生产环境保护 3.6.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做好加工制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加工制作造成加工制作区附近地区的环 境污染和破坏。 3.6.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投标方应在编报加工制作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加工制作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加工制作场地开挖的边玻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加工制作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6.3 支架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 投标方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措施, 保护加工制作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建筑物基础和加工制作场地的开挖弃渣 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3.6.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投标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加工制 作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投标方应保护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 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投标方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 期清扫处理。 3.6.5 加工制作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方应在加工制作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不用的临时设 施,清除加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加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完成环境恢复。 15 3.7 加工生产保险 3.7.1 投保险种 招标方和投标方应按本合同和国家及地方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投保。 3.7.2 保险责任 (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标方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2)加工生产设险 加工生产设险由投标方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加工设的运行费内,招标 方不另行支付。 (3)人身意外伤害险 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标方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招标方不另行支付。 ※3.8 支架设的售后及质保 3.8.1 售后服务要求 现场支架安装开始阶段,根据现场需要和发包商要求,由投标方家及时派人进行 指导安装,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家指导人员数量和在现场指导时间,应能满足现场 安装需要,由发包商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支架加工制作质保期为移 交生产后 5 年,主体结构和涂装防腐为移交生产后 25 年,售后服务满足运维要求。 3.8.2 现场服务 (1)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安全、正常的安装和使用。投标方 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提供包括服务人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如果此人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方要追加人数和时间,且不发生费用。 (2)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了 解合同设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的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 场指导;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3.8.3 现场服务职责 (1)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支架质量 16 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协助设组装,参加验收试验。 (2)在安装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向招标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 程序和方法。 (3)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 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 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5)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第 4 章 计量 4.1 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4.1.1 本标段所有项目的计量均以公制计量,按招标方提供的参考设计图纸进行计算。 4.1.2 除非另行报招标方批准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凡超出图纸所示的任何长度、 面积、体积都不予计量或计算。 4.1.3 确定按标书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是以认为 符合良好工程习惯的测量计算方法。所有这些方法应是招标方批准或指示的方法。 4.1.4 除非招标方或监理人另有指示的测量成果,招标方或监理人有权指示投标方重新 测量。有投标方签名的计算或测量成果应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可以检查原始记录。申请 结算的工程量应由投标方计算,监理人审核,代表招标方的现场项目管理部进行核准确 认。工程量副本应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留。 4.1.5 全部的钢结构设支架、附件、螺栓、垫圈等所有辅助作业与发生的材料、人工、 机械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有关支付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 4.1.6 除招标方提供的参考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总价和单价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外,投标方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的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招 标方不再另行支付。 17 ※4.2 计量方式 4.2.1 投标报价 光伏支架数量、投标报价以每 1MWp 光伏支架对应的工程量进行统计计量,配套的 螺栓、螺母、压块等供应时应附加 3%安装损耗,支架设报价为综合报价,包含完整设 ,包含所有与之配套的夹具、绝缘垫、连接螺栓等,螺栓含配套的螺母、平垫、弹垫 等。支架参考型式见附件,以实际工程图纸为准。 招标方提供的加工制作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的单价内,应已计入 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运输和工内存放、成品制造、检验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 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4.2.2 实际加工 本工程具体加工制作方案及实际工程量按设计图纸设计执行。本工程的加工计算量 为终设计图纸的理论重量,不包括加工损耗及图纸以外的型材节点(例如:型钢自身 的拼接节点所需的连接件或螺栓等);型材数量计算中,每延长米的理论重量统一参照 国家规范选用,其中不能查出的型号,参考相应的型号(外形相似,有同壁厚参照同壁 厚型号,没有同壁厚的参照接近的壁厚)进行换算。 实际图纸设计的支架及螺栓、压块的规格、数量与附图量发生变化时,若实际工程 总量:支架型钢(或铝合金)在基准工程量(按附件图纸,以每 1MWp 支架的重量为基 准,进行统计成以“吨”为单位的总数量)的±5%以内浮动,则不考虑该浮动;若支架 型钢工程总量浮动超过±5%,超过支架总量±5%的部分按本供货合同的综合折算单价进 行相应增减。 附件图纸中,支架加工以外的土建其他内容为示意参考项,不包含在本标支架工程 量中。 18 第 5 章 图纸设计 5.1 投标方提供图纸 投标方负责光伏电站支架设计工作的,由投标方提供全套支架设计图纸。投标方提 供的图纸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5.1.1 设计文件、技术方案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全部规定应以 版本或颁发者为准。 ※5.1.2 支架设计方案包括全套正式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需经招标方审查通过后方可 用于加工制造。完工后的产品应与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招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 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5.1.3 设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方应对图纸重新收 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与图纸完全相符。 5.2 招标方提供图纸 招标方负责光伏电站支架设计工作的,由招标方提供全套支架设计图纸。招标时的 附图仅供招标参考,不能做为技术确认的凭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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