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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支架人民法院对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
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10 9:02:24 点击次数:263 关闭

  本报讯 近日,人民法院对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下称睿基)与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下称中信博)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维持此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令中信博承担向睿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睿基50万元。

  2012年8月2日,睿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太阳双轴跟踪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9月26日,睿基与中信博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中信博。后经各项程序,涉案专利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变更为中信博。

  2013年11月6日,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昆山法院)判决认定睿基和中信博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系中信博法定代表人蔡某违反其作为睿基高层法定义务所签订,认定合同无效。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信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明确涉案专利于2013年8月2日终止。

  睿基随后将中信博起诉至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睿基认为,涉案专利在中信博名下期间,中信博明知专利权在不缴纳年费的情况下,会导致专利权失效,却怠于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导致专利权失效且无法恢复,给睿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睿基要求中信博赔偿其各项损失500万余元。

  中信博则主张,其在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或过错,该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睿基自行承担;合同无效后应恢复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专利申请权没有丧失,故不存在睿基丧失专利所受损失;昆山法院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判决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和缴费情况亦属于公开信息,睿基明知专利费用是否缴纳情况,却在昆山法院判决生效后怠于向中信博主张返还或凭生效判决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权人或缴纳年费,导致涉案专利权被终止,睿基应承担全部责任等。

  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睿基诉讼请求后,高院二审改判中信博赔偿睿基50万元。高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应返还睿基的涉案专利因中信博的过错,而导致睿基不可能再拥有该专利,故应视此为睿基的损失。中信博需为此承担向睿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中信博对于涉案专利权的终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中信博应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中信博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但判决结果无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维持。(记者祝文明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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