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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 4:44:28 点击次数:229 关闭

  我们是光伏企业,项目为农光互补。租用一般农用地1000亩,上边架光伏板用来光伏发电,下边种植农作物。企业认为种植农作物的面积没有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光伏板下边阴影面积200亩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相当于企业按照200亩缴纳耕地占用税,可以吗?请税务给于答复,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针对光伏企业提供农光互补项目没有特殊文件规定。如您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对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将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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