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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支架对此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已履行了对债
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1 22:56:37 点击次数:224 关闭

  无锡市灵晨冷弯型钢厂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宁波分、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因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二(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3月,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宁波分金属结构制造厂(以下简称金属结构制造厂)委托案外人华威冷弯型钢有限(以下简称华威)加工C型钢26吨,每吨单价人民币4,150元。2003年4月,华威将加工完成的26。986吨C型钢交付给了金属结构制造厂,计加工款人民币111,990元。2003年12月3日,金属结构制造厂向华威出具还款计划,对拖欠华威的加工价款人民币111,990元,承诺在2003年12月份付人民币5万元,其余款项在2004年元月付清。嗣后,冷弯型钢金属结构制造厂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6月8日,华威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约定金属结构制造厂所欠华威的加工价款人民币111,光伏支架光伏支架990元,由华威转让给被上诉人,并由被上诉人负责催讨。金属结构制造厂系原审被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宁波分(以下简称二十冶宁波分)下属的部门,二十冶宁波分又系上诉人下属的分支机构。被上诉人经催款未着,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二十冶宁波分向被上诉人支付加工价款人民币111,990元,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自2006年1月4日起至2006年8月4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11月7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冷弯型钢二十冶宁波分和金属结构制造厂为被告,向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加工价款人民币111,99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惠山法院以(2005)惠民二初字727号受理了此案,因被上诉人证据不足,2006年1月11日,惠山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金属结构制造厂向华威出具的还款计划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03年12月和2004年元月,华威将其对金属结构制造厂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于2005年11月7日向惠山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属结构制造厂、二十冶宁波分、上诉人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11,990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对此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已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被上诉人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光伏支架金属结构制造厂作为二十冶宁波分下属的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对外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二十冶宁波分承担,冷弯型钢上诉人作为二十冶宁波分的上级企业,应对二十冶宁波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二十冶宁波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加工款人民币111,990元;二、二十冶宁波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06年1月4日至2006年8月4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上诉人对二十冶宁波分的上述付款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95元,均由上诉人、二十冶宁波分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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