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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弯型钢_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
发布者:无锡市泰吉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5/24 20:15:32 点击次数:114 关闭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行动表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作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坚决保护好吉林大地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更好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诚恳接受、照单全收、主动整改,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坚持地方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协同推进,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上下联动的整改工作格局。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门别类、精准施治,逐一落实目标、时限、措施、责任。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要组织深入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细化责任、跟踪问效、加强监督考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入排查摸底、优化细化方案、严格执法执纪;对工程建设不到位的问题,要科学论证、抢抓工期、强化保障、加强监管。

  坚持将督察整改与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紧密结合,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和全面建设生态强省紧密结合,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注重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破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遏制问题增量,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同不赞同为立足点,将督察整改作为集中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有力契机,科学规划、靶向发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取信于民。

  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治理、全面监管,各项具体整改任务全部按照时限要求推进。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每立方米29.5微克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3%以上,地表水I-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7.1%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8%以下,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新的显著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3%,湿地保护率达到50%,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全方位、系统性学习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引领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习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政治责任。

  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

  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亲自部署、亲自上阵、带头整改、做好表率,做到重要事项亲自协调、亲自跟踪,重大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问效,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落实。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切实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两高”项目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相关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推进钢铁冶炼装置大型化改造,推动水泥熟料生产线升级改造,调整玻璃产品结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将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全省碳交易工作。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燃煤机组,支持自电转为公用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工程、“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建设,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实施。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提升环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治理力度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加强中部城市联防联控。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03万吨和3.19万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实施秸秆全域禁烧,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深化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东辽河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严格新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东辽河、饮马河、查干湖等入河排污口整治。

  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保育工程,培育后资源425万亩。开展长白山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湿地景观连通性。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加快建设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东辽河流域治理造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启动林草湿生态连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深入总结推广“梨树模式”,支持四平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吉林西部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盐碱地改良治理。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0万亩,占适宜区域耕地面积70%左右,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300平方公里。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十四五”末期,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2025年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在我省西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西部地区草原国家自然公园项目建设,集中连片草原建设草原自然公园。健全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到2025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107万亩。科学确定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实施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到2025年,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30处,新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2处以上。

  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推动节能评估审查、城市供水和排水、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地方性立法。

  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构建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破解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短缺问题。

  完善森林、草地、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和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逐步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

  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健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执法工作规则,修订完善执法目录,厘清各级执法队伍权责边界。持续强化执法队伍大练兵和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物联网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提级办理等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

  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毁林毁湿毁草等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危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继续由省委、省政府成立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全省整改工作,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韩俊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业务指导组和宣传报道组5个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全省整改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在省级方案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制定整改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形成全省整改工作三级整改方案体系和责任链条。各地、各部门整改方案要对省级方案分解细化,涉及的整改任务都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更清晰、目标更明确、时限更具体、措施更精准,不能照抄照搬、“上下一边粗”。同时,按照“五化”工作法,高效运用“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管理模式,采取调度、预警、通报、督办、约谈等手段,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实施,确保整改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对整改情况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组织日常督查或不定期抽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地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对重点整改任务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措施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地区开展督查检查,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和已办结案件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适时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验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重点督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攻坚完成情况和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确实有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确保督察整改高质量完成。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涉及责任追究的重点问题案件,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将实施方案纳入整改方案,将问责结果纳入整改落实情况,按时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党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涉及整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我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全程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和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和梅河口市主要媒体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本级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吉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推进与新发展理念要求还不相适应。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形势盲目乐观,存在“缓一缓”“歇口气”的想法,工作推进力度明显不足。有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被动处于“不干不行”的阶段,缺乏长期发展思路,持续性不足。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将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的原因简单归结于财力有限、城市发展不及预期等客观原因。

  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履行生态环保责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内容,切实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习生态文明思想,清醒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的战略判断,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思想,杜绝“缓一缓”“歇口气”的放松心态,自觉增强绿色发展战略定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上来,把政治责任体现在狠抓落实上,把担当精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

  (三)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各项工作有人接、有人管、不落空。

  (四)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省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强化决策指挥、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职能。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地方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

  (五)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强化刚性指标约束和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党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倒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松原市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编制实施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编制实施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原文照抄省级文件,只字未改。长春德惠市行政区内没有煤矿,但《德惠市能源结构调整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8—2020年)》照抄长春市方案,要求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各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得到全面提升,工作作风切实转变,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等敷衍应对问题得到彻底杜绝。

  (一)各市(州)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相关内容,坚决纠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敷衍应对、推诿扯皮、形式主义等问题,逐步形成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松原市在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认真总结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公文流转程序,实行“三级联审制”,严格文件前置审核,加大行文审核复核力度,把好发文终审关。在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任务目标,坚决杜绝照抄照搬行为。

  (三)长春德惠市政府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以此为鉴改变工作作风。长春市指导德惠市建章立制,坚决杜绝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工作敷衍应对问题。

  国家及吉林省“十四五”规划均设定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且全是约束性指标。但督察发现,吉林市昌邑区、通化市柳河县等15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两项指标。长春市九台区、白城市通榆县等18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或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长春市2020年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已达到66.7%,却将2025年目标设定为31.25%,大幅降低标准、放松要求。

  “十四五”规划指标设置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类指标全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一)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编制的“十四五”规划中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存在绿色生态类指标未纳入且尚未颁布实施的规划,立即调整补充。对规划已经颁布实施的,将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期评估过程中进行调整补充。

  (三)长春市根据国家和省级“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定符合实际的水质目标,并将调整后指标纳入《长春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四、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思想没有根本转变,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年产20万吨山梨酸项目为市重点项目,辽源市明知该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仍违规决策开工建设。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仍在违法建设,一年多来有关职能部门对此不闻不问。通化市辉南县政府明知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且侵占吉林龙湾自然保护区,仍建立包保机制强力推动。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得以统筹推进。项目立项审核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态屏障得到进一步构筑。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保持战略定力,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观和大局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

  (二)2022年8月底前,各地认真梳理已开工和计划开工的项目,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夯实责任、明确时限、强化举措、倒排工期,坚决整改到位。严把项目立项审核关,严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通过立项审批。

  (三)辽源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有关规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四)辽源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年产20万吨山梨酸项目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2022年8月底前,完成“巨峰生化南侧地块”89872平方米工业用地正式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通化市组织辉南县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月底前,通化市辉南县立即停止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经营行为,拆除索道、滚毯、胶囊宾馆等违法建设的旅游设施。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在吉林龙湾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开发排查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

  吉林省产业结构偏重,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依赖性强,2020年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高达83.5%,较2015年上升11.5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吉林、辽源等4个市及长白山管委会未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目标任务,其中白城市、辽源市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升幅分别达12.32%、5.47%。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

  (一)2022年3月底前,省发改委按照《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未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目标的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发改委制定《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会同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组建“两高”产业转型工作专班,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全省能耗强度持续降低。

  (三)省发改委联合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制定全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落实举措,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明确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作。

  (四)各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实施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强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细梳理排查在建“两高”项目,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处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2022年3月底前,吉林市编制印发《吉林市存量项目“十四五”能源消费减量实施方案》,深入挖掘存量项目节能潜力,推动重点企业退出落后产能、节能技改、上大压小、余汽余热利用等项目建设。

  (六)辽源市制定《辽源市“两高”产业转型专班工作方案》,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强现有“两高”项目监管,统筹推进“两高”产业转型相关工作。出台《辽源市“十四五”用能指导意见》《辽源市“十四五”综合能源利用规划》,强化能耗总量管控和单位GDP能耗控制。

  (七)2022年3月底前,通化市组织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领域节能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节能举措,定期进行调度,严格抓好“双控”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的“双控”考核,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支持通钢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鼓励通钢多外购废钢和焦煤,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八)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成立“两高”产业转型工作专班,深入挖掘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潜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低企业能源消耗。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坚决避免“两高”项目违规建设。

  (九)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审批,在项目立项时严格进行节能审查,严禁上马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两高”项目。2022年6月底前,对全区“两高”项目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厘清企业能耗水平。2022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全区“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年度能源消耗总量。

  六、督察发现,一些地区对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仍在违规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辽源市吉林鑫达钢铁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其中一期60万吨/年炼焦项目于2021年1月正式投产,项目未按要求建设干熄焦、烟气脱硝设施,除尘、脱硫设施也一直未投运,炼焦废气长期直排。2018年以来,该企业新建的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13个项目均存在违法建设或投产问题。督察还发现,吉林鑫达钢铁在国家三令五申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情况下,仍顶风违规变相新增炼铁产能。2017年4月,该企业利用大修之机,擅自将1台450立方米高炉扩容至660立方米,违法新增炼铁产能约20万吨/年。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全省“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得到严格控制,吉林鑫达钢铁依法依规整改落实到位。

  (一)各地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建设,推动“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各地党委、政府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三)2022年3月底前,省发改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对吉林鑫达钢铁未通过节能审查即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处罚。

  (四)2022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督导辽源市、东丰县及吉林鑫达钢铁做好450立方米高炉违规新增炼铁产能的整改工作。

  (六)辽源市督促吉林鑫达钢铁立刻将擅自扩容高炉恢复至450立方米。监督企业按照施工设计、行业标准,完成对擅自扩容高炉的调整恢复,确保高炉炉体容积与原批复相一致。

  (七)辽源市立即对吉林鑫达钢铁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13个项目违法建设和投产问题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项目,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和停止工程建设。

  一是对18.8平方米竖炉项目违法投运行为,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正在建设的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立即责令停工,待手续完后再行开工建设。

  二是对18.8平方米竖炉项目、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电站项目、年产80万吨200H型钢项目、年产120万吨/年炼焦项目等4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对2×15000m³/h制氧项目、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等3个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四是对年产286万吨高碱度烧结矿建设项目、2*600TPD活性双膛窑项目、2×15000m³/h制氧项目、2×33000m³/h制氧项目、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10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14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等9个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五是对2×33000m³/h制氧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八)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对吉林鑫达钢铁年产120万吨/年炼焦项目未取得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违规投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吉林鑫达钢铁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大气排放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按照炼焦行业相关规范及环评批复要求,立即完成焦炉烟气脱硝脱硫和除尘设施的调试运行,并强化监督性监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干熄焦系统及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十)辽源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吉林鑫达钢铁完成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项目手续。

  一是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年产286万吨高碱度烧结矿建设项目、2*600TPD活性双膛窑项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10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14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等6个项目的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二是2022年5月底前,完成18.8平方米竖炉环评审批,完成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电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8.8平方米竖炉、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电站项目和年产80万吨200H型钢项目环保验收、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三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33000m³/h制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15000m³/h制氧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五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审查手续。

  (十一)辽源市建立行业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现场执法监管、监测力度,发现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按日计罚。

  2018年,为推进项目顺利通过节能审查,白城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承诺到“十三五”末实现新增能耗减量替代。但督察发现,承诺2020年年底前取缔的115台燃煤锅炉中,仍有45台未取缔;承诺2018年年底前通过技术改造节约4.9万吨标准煤,实际仅完成1.59万吨。

  (一)2022年4月底前,白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白城市关于吉林梅花氨基酸生产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二)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调整完善后的《白城市关于吉林梅花氨基酸生产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制定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措施工作清单,明确减量替代工作任务。

  (三)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督促各项减量替代措施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减量替代措施落实到位。

  八、白山市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但已违规建成一座5.5米捣固焦炉及配套设施,基本形成年产6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

  (一)立即对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停工整治。

  (二)2022年8月底前,组织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按照节能审查的相关要求,制定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节能评价文件,并指导企业按程序申请节能审查。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在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况下私自复工建设。

  四平市弘伟建筑材料砖瓦轮窑等淘汰类生产装置未按时淘汰。辽源市吉林鑫达钢铁2018年以来,租赁吉林京东管业非法建设、早应淘汰的3台225立方米小高炉违规生产铁水炼钢,铁水使用量达206.6万吨。

  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

  (二)各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聚焦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全面梳理企业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实现节能监察执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覆盖,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三)省工信厅督导辽源市、东丰县完成吉林京东管业3台225立方米小高炉整改任务。

  (四)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弘伟建筑材料砖瓦轮窑等淘汰类生产装置拆除工作,确保不再具生产条件。2022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存在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五)辽源市责令吉林京东管业立即停止3台小高炉违规生产行为,解除与吉林鑫达钢铁租赁合同。立即淘汰3台小高炉,对3台小高炉废气超标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3号小高炉进行拆除,对1号、2号小高炉去除炼铁炼钢功能,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改建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进绿色升级改造。

  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问题更为突出。辽源市东丰县政府临时编造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应付督察。2019年、2020年,全省60个县(市、区)中有20个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得到切实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各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汇聚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督促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辖区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辽源市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召开专题会议,强化工作作风建设,完善文件印发、印章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对各项工作计划等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做到根源可追溯。

  (五)辽源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科学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建立清单台账分解到各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头,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部分“两高”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对部分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查处不及时。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不到位,全省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仍然存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不到位,“十三五”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部分城市未完成再生水利用率指标任务。省林业和草原部门湿地名录发布、湿地保护区划定等重点工作严重滞后,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不到位,部分湿地被侵占。省能源部门煤炭减量替代措施落实不力,对部分“两高”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更加有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要求得到落实。

  (一)省发改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即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两高”项目,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肃处罚制度,推动节能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倾斜,带动和引导企业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并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指导各地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22年4月底前,组织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燃煤供热锅炉执法监管和巡查,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促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开展管网排查摸底,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再生水利用提升计划,逐年明确任务目标,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按年度完成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

  (四)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发布第二批《吉林省重要湿地名录》,印发《吉林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强化湿地管控和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常态化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

  (五)省能源局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地,倒逼各地落实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率。通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截至督察进驻时,轮督察及“回头看”反馈的118项问题中,仍有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一)2022年12月底前,省工信厅组织对全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开展复查复核,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全省生态环境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省综合执法局成立突出问题执法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件办理质量。

  (三)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发现燃煤锅炉在线数据超标,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

  (四)2022年8月底前,进一步明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分类统计秸秆数据,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实现全域禁烧。

  (五)2022年6月底前, 长春市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柴户张暗渠、永春河水体治理,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南山垃圾场剩余存量垃圾的挖掘筛分。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南山垃圾场治理工作。

  (七)2022年8月底前,各市(州)对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进行复核,坚决杜绝将非生态文明类指标混入生态文明板块的情况,确保各市(州)出台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中生态文明类指标设置明确清晰,权重提高至22%以上。

  (八)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各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严格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解决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的同时,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全部纳入督察整改范围,重点关注“重复投诉”问题,认真对待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类生态环境诉求,确保案件结案销号率达95%以上。

  十三、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全省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督察发现,全省非电燃煤锅炉治理提标改造不到位,仅2020年至2021年供暖季,就有151台燃煤锅炉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现象;长春市余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有一半仍采用湿式、多管除尘等低效除尘工艺,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燃煤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问题得到依法查处,长春市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一)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组织各地复核在线台燃煤锅炉排放情况,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2022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对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老化的除尘设施组织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污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形式,针对燃煤锅炉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四)2022年4月底前,长春市建立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改工作台账,制定低效除尘器等设施整改方案,分类明确整改及淘汰时限,实施清单式、销号制管理。2024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至65蒸吨非电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完成65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十四、白山市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场全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1万立方米存量垃圾没有完成挖掘筛分,存在环境隐患。

  (一)制定挖掘筛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2022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存量垃圾挖掘筛分工作。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散落垃圾清理、场地平整等后续整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土壤及环境空气等指标检测,彻底消除环境隐患。

  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取土坑填埋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问题,农安县政府在未经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该问题不属实,并予以销号处理。但此次督察发现,2017年至2018年,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经任何审批、未采取任何防渗处理措施情况下,将约24万余吨混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违法填埋在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取土坑,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第二机砖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筛分、回填全面完成,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一)严格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的函》(吉督改办函〔202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程序、标准和要求,持续办理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公开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参照《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案件进行结案销号,并组织做好结案销号现场检查和审核案工作。

  (三)定期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度,组织案件办理责任单位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核,防止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反弹。对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案件办理工作滞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对久拖未结、出现反弹、群众不满意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处理。

  (四)2022年3月底前,长春市科学制定第二机砖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整改方案和垃圾清理回填整改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整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各相关手续。

  (五)2022年8月底前,长春市完成整改项目工程涉及抽水转运、清理后垃圾筛分和分拣任务。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工程建设,按技术规范完成回填坑防渗、导流系统等相关项目建设。组织对清理垃圾分类产生的骨料、淤泥、残土,经检测合格后,完成回填处置。

  (六)2022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相应规范对回填坑完成封场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整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封场后,对周边地下水开展例行监测。

  十六、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多次举报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生产期间臭味扰民,辽源市东辽县在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号处理。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违反环评要求在区内露天堆粪发酵沤肥,臭味刺鼻,群众反映强烈。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搬迁重建,从根本上解决臭味扰民问题,切实回应群众环境诉求。

  (一)深刻汲取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即予以销号处理的教训,以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开展再调查再核实,举一反三,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复举报信访案件全面梳理、逐项排查,并根据案件实际办理情况,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二)2022年3月底前,依托黑土地保护项目,将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区内现存已腐熟的堆沤肥在符合还田条件的情况下全部还田,解决气味扰民问题。

  (三)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搬迁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建设选址及前期手续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址建设和整体搬迁,组织专家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生产工艺进行充分论证,引进先进技术,彻底解决臭味治理的难题。

  十七、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污染治理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影响水质根本改善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仍然突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治理成效仍不稳固,一些区域甚至呈现反弹趋势。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增强,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反弹趋势得到遏制。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出台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畜牧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各地开展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组织整改。2023年6月底前,联合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考核。

  (三)2023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在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村(屯)粪污治理适用模式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成本低、易推广的新技术模式,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全省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收储运体系运行良好,畜禽粪污集中收储设施无长期闲置,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四)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组织各地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2022年8月底前,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重点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2022年12月底,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三类的水体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省应完成新建污水管网2406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1024公里,实际只完成1359公里、733公里,完成率为56.5%、71.6%。督察发现,全省9个市州中,7个未完成新建管网任务,其中吉林、辽源、白山三市仅完成10%左右。截至2020年年底,四平、白城、延边三市州合流制管网在排污管网中占比分别高达40.1%、37%、45.1%。在县市区层面问题更为突出,长春德惠市、四平双辽市、白城洮南市和镇赉县、延边珲春和龙井市占比均超过50%。

  2022年8月底前,开展全省管网建设改造摸底排查工作,制定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或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管网建设计划。组织召开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年度任务指标,推进工作落实。

  (二)省住建厅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力度,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管网建设计划,逐年实施考核,下发通报,督促工作进度落后地区加快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德惠市制定《新建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工程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老城区道路松柏路(西立交桥—高铁桥)雨污分流管网工程。2025年12月底前,德惠市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

  (四)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建成区城镇排水管网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十四五”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年度排水管网建设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合流管线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管网建设及改造计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总计114.84公里合流制排水管线月底前,辽源市完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深度普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混搭错接排水管网修复计划编制,形成每年工作清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混错接点修复与改造。

  (七)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规划。2022年12月底前,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时修复渗漏老旧管网。

  (八)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各县(市)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管网建设改造情况进行自查,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管网改造计划。2022年7月底前,制定年度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合流管网分流制改造。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完成全州城区干线污水管网、老旧污水管网、沿河截流干管等重点部位管网排查,核实雨污合流制管网底数,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持续推动落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0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157.38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成全州排水管网分流改造任务。

  十九、由于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不到位,一些地方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问题突出。

  长春市众恒路桥下和光谷大街桥下两处排污口每日合计约有4万吨生活污水直排进入永春河,臭气熏天。现场取样监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为263毫克/升、25.4毫克/升和2.38毫克/升,严重污染永春河水质。白城市通榆县每日约有3000吨生活污水直排霍林河,大安市每日约有7000吨生活污水直排莲花泡。四平市城区和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长春公主岭市在雨季仍存在污水溢流问题,对辽河水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每日约有1万吨河水进入污水处理,造成污水处理进水COD浓度不足100毫克/升。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白山市松江河镇和抚松镇等污水处理进水COD平均浓度仅为100毫克/升左右。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二)省住建厅强化现场督导,推进各地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新建补空白、合流制改造、老旧破损改造等工程。2023年12月底前,指导和督促问题地区完成各项管网建设改造工作,基本消除问题地区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突出问题。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制定城区排水管网排查方案,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同步制定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实施管线建设、改造等整治措施,确保城区范围内排污口旱季不溢流,雨季溢流量大幅消减。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溢流问题。

  (四)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公主岭市完成雨污管网未分流及混接错接问题排查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公主岭国文大街与怀德大路等4处混接错接改造,完成审计教育小区等20个小区改造任务,建设雨污分流管网2.5公里。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公主岭市雨季溢流。

  (五)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公主岭市制定《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污水收纳优化提升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岭东工业集中区排污单位排查,制定实施污水收纳计划,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长春公主岭农业高新区建设,同步建设分流制管网,确保应收尽收,实现岭东污水处理稳定运行。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大安市完成安北城区污水并网工程建设,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组织通榆县完成风电路南侧和北侧两道闸板封闭,对一号泵站污水进行拦截,修建污水管线,在闸板北明渠修筑护坝拦截等工程,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七)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查明雨季污水溢流原因,制定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四平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6公里,完成老旧小区周边道路雨污分流改造4公里,完成铁西区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23年10月底前,铁东区和铁西区分别完成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解决四平市城区溢流问题。2023年12月底前,梨树县建设污水管网1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5公里,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更新替换老旧污水管网1.7公里、雨水管网5.58公里,基本完成现行政策内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八)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组织东辽县完成污水管线月底前,完成东辽县过河管线及耕地中地势低洼地带的检查井工程改造,解决溢流问题。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组织汪清县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完成雨水管网11.31公里、污水管网13.58公里,基本实现城区内雨污分流。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彻底杜绝河水进入汪清县污水处理问题。

  (十)2022年4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松江河镇、抚松镇污水处理进水管网排查,对发现漏点及时处理补漏。2022年11月底前,新建抚松镇老旧小区雨水管线米,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进水COD浓度。

  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均超负荷运行,为解决污水溢流等问题,长春市2018年起陆续建设3座合计9.35万吨/日的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但处理效率低,出水水质差。现场取样监测显示,这些设施排水COD和氨氮浓度分别达209毫克/升和18.04毫克/升,严重超标,对松花江三级支流新凯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白山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约1万吨/日,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工艺简单,出水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前期论证不充分、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导致负荷较低,无法稳定运行。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对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全省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编制整改方案并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管理手段,实现西部污水处理扩建工程稳定运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和北郊污水处理三期扩建工程,补足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在改造期间,强化3座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限度发挥治污作用。

  (四)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污水处理4万吨/日扩建工程并正式投运,解决污水处理能力缺口,补齐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短板。

  (五)2022年8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叶赫镇管网收集体系排查和污水处理技术改造论证工作,制定技术改造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和污水处理改造,实现稳定运行。

  (六)2022年4月底前,松原市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设计、评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接入主管网工程,完成主管网修复及疏通,提升污水收集率,实现太平川镇污水处理稳定运行。

  二十一、全省83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有48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处理工业废水。督察发现,部分园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不到位,排放高浓度废水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等3个省级开发区的近万吨工业污水,依托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进行处理。受高浓度工业废水影响,该2021年上半年进水COD平均浓度为530毫克/升,日均峰值达到1000毫克/升以上,远超设计进水COD浓度350毫克/升以下的标准。对该收水管网部分点位抽测发现,COD浓度达6410毫克/升。因进水浓度严重超标,该不得不减少处理水量以保证出水达标,大量高浓度污水未经处理经小沙河汇入松花江。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企业排查和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15万吨/日扩建工程及污水处理进水管网雨污分流,解决污水溢流问题。

  (一)2022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污水排放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查处。进一步加强监管,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等手段,强化执法监察,确保园区企业排水达到入管网标准。

  (二)2022年6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符合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要求的企业下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下发文件,责令限期退出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商务厅将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开发区落实《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入园企业强化环境管理相关内容。

  (五)吉林市立即组织人员,加强对进入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的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等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保证工业废水达标排放,2022年8月底前,解决园区企业点源超标问题。实时监测七家子污水处理进水水质情况,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及溯源工作。

  (六)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进水管网情况探查。逐年制定年度管网改造计划,并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七)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和前期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逐年制定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实现达标排放。

  2019年以来,长春市农安县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未经任何审批,以改良盐碱地土质名义,违法填埋约75万吨污泥处置后产物,涉及土地约200公顷。为掩盖其违法行为,2021年7月,该在填埋地块上临时补种树苗应对督察检查。辽源市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违规处置梅河口市污水处理污泥,大量堆存于耕地内。长春榆树市、白山临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和敦化市等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含水率均未达到填埋规范要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污水处理长期将污泥送至龙井市垃圾填埋场旁的空地储存,未按要求建设防雨、防渗设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对问题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现状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出台《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技术标准》。

  (二)2023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督促各地完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工作。

  (三)长春市对鹏鹞违法填埋污泥处置后产物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2022年7月底前,督导鹏鹞依据地下水、空气、土壤质量监测结果,制定《污泥产品综合利用方案》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督导属地政府加强监管,科学开展污泥处置后产物综合利用。2022年10月底前,长春市印发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明确涉事部门、辖区责任,严格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

  (四)辽源市立即责令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终止所有污泥处置合同,停止收贮污泥行为。2022年5月底前,将违规堆放污泥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清除地块污染恢复耕种。

  (五)2023年8月底前,长春榆树市完成富田污水处理脱泥间及污泥处置设扩建工程。工程建成投用前,对不达标污泥委托第三方有效处理,确保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六)2022年8月底前,白山临江市完成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系统改造工程,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达到卫生填埋要求。

  (七)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图们市完成污水处理板框压滤机安装并投产运行。2022年12月底前,敦化市完成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主体建设,安装污泥处理设施并正式投产运行,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八)2022年12月底前,延边州龙井市完成垃圾填埋场污泥储存场地的防雨、防渗设施建设,确保存量污泥合理处置。

  2020年,全省有12个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其中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吉林市挡石河兰家等4个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2021年1月至8月,全省18个国控断面水质同比发生恶化,其中松花江二级支流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由Ⅳ类分别降为Ⅴ类、劣Ⅴ类。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一)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按照“四个时间”水质管控措施,推进重点断面水质精细化、科学化管控,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逐个断面研究、定期分析水质状况,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二)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重点地区及重点流域劣Ⅴ类水体整治工作,推动地方按照劣Ⅴ类水体整治方案进行清单化管理,对劣Ⅴ类水质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及督办,加强靠山大桥、杨家崴子断面督办力度,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国控断面水质不达标和下降地区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尤其是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四)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全省111个国控断面水质情况,针对断面不达标、水质恶化、劣Ⅴ类等问题,通过提示、预警、督导检查等措施,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地区建立问题清单,推动问题解决。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五)长春市组织制定实施《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国考断面劣Ⅴ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3年)》,落实“属地负责,分段治理”要求,强化汇水区域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十三家子大桥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

  (六)长春市加快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2022年6月底前,芳草街污水处理稳定运行。2022年7月底前,完成南部至西部污水系统串联工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南部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北郊污水处理三期工程设安装及调试并通水。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七)2022年10月底前,吉林市组织舒兰市完成朝阳镇、莲花乡、天德乡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强化卡岔河流域沿岸15个散养畜禽粪污堆沤站监管。2022年12月底前,消除魏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八)2022年12月底前,吉林市组织磐石市完成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消除兰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后三家子沟等4条黑臭水体已于2018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但督察发现,由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上述水体已返黑返臭。监测结果显示,后三家子沟水体COD、氨氮、总磷、溶解氧浓度分别为228毫克/升、23.7毫克/升、3.26毫克/升和0毫克/升,为重度黑臭;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氨氮浓度为9.57毫克/升,为轻度黑臭。由于雨污分流不到位,抚松明沟、绿园明沟、翟家明沟等雨天时变成生活污水排污沟。永春河水体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段、柴户张暗渠等,大量泥斑漂浮在水体表面,异味明显,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一)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水体周边汇水区整治,按计划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抚松明沟汇水区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改造和小区雨污分流等整治任务,解决合流制吐口雨季间歇性溢流问题,确保水体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三)落实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清河行动,强化柴户张暗渠、永春河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沿线雨水和污水吐口排查,及时清理漂浮物、整治发现的问题,消除河道异味。

  (四)强化落实河长制管控措施,充分发挥“河长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严格执行《长春市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压紧压实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河长责任,督促履职尽责,强化巡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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